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志雷,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敬博,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国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钦,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林子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

第三人:滕成甫,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志雷与被告颜国新、第三人林子坚、滕成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黄志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志雷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黄志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黄志雷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红   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力书记员邓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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