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沙环宇钢化玻璃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02J184
法定代表人:王超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乾,男,系贵州金沙(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沙环宇钢化玻璃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566,212.7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军银行账户(含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
申请人金沙环宇钢化玻璃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08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沙环宇钢化玻璃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566,212.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5.00元,由申请人金沙环宇钢化玻璃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