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陈瑶之夫)。
被告(申请执行人):贵州嘉诚创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45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路甲1号10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荆天才。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1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泰禾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
第三人(被执行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其森,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陈瑶与被告贵州嘉诚创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黄其森、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禾锦辉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陈瑶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