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10区。 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系独山子石化公司热电厂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关于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与外力·阿布都黑力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20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应向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偿还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434元。因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与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以与被执行人外力·阿布都黑力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德全 审判员 孙鑫迪 审判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