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应县人,住应县。        

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分别于2012年7月5日、2012年7月6日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800000元、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拒不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丁某借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012年7月5日,被告收到丁某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入的借款本金800000元;2012年7月6日,被告再次收到丁某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入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两次共计180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网银转账交易凭证,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判。        

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其收到了原告丁某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入的借款本金1800000元,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故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1.5%,借期1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丁某1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原告预交10500元),由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