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7151206Q。 法定代表人:林吉友,董事长。 被告: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45元,减半收取计554.73元,由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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