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保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连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保树诉被告杨玲、刘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武保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保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保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1882元,退回1857元),由武保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