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市康晟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绥达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洪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峰,职务: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哈尔滨国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冬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绥化市康晟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要案件事实:2016年6月,原告承包被告公司的装饰工程,施工地址位于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西路1号,承包范围为办公室、车间装修、彩钢工程及设备基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15800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结清全部工程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期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尚欠1380000元经双方确认,出具了工程款结算证明。上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8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哈尔滨国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绥化市康晟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2021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哈尔滨国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绥化市康晟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被告哈尔滨国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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