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苏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勇与被告苏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志勇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志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檀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