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浩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元,石嘴山市浩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娥,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雯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武口区隆湖利民供气站,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公司对面。
经营者:王翠英,身份信息同被告王翠英。
被告:王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隆湖利民供气站经营者,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浩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武口区隆湖利民供气站、王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王翠英已将欠付液化气款付清,双方在被告处清点了所有液化气罐并完成交接工作,原告向被告王翠英结清液化气罐回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浩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浩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