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华,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宁耀辉,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宁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