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玉成,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邱丽娜,女,****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嘉峪关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包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包玉成、邱丽娜与被告嘉峪关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包玉成、邱丽娜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玉成、邱丽娜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包玉成、邱丽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包玉成、邱丽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