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丁明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丁松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佳斌申请执行丁明旭、丁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明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明旭、丁松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