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电信家属区。 被执行人胡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有斌与被执行人胡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石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有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石梅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51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2021年5月26日,经组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石梅于2021年5月21日,主动履行了1727元,余下标的款,于2021年6月起,每月底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7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启龙 审判员  黄中文 审判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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