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岳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邬旭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杰,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杰,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90元,共计人民币4,740元,由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