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方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宝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一审被告:丁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新春因与被上诉人耿宝磊、一审被告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新春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新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方新春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上诉人方新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阳光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