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万猛,胡波,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与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中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