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龙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先,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龙洋与被告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程龙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本院认为,原告程龙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龙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龙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