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新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辛世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李新中与辛世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李新中同意被告辛世帅分期偿还7500元,视为此案了结。因辛世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新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辛世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辛世帅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3.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辛世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新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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