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泽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师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富,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永诉被告兰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世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李泽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13元,本院依法免予收取。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