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1号(A区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冉旭东。
被申请人: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果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378306M。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697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