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爱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边江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爱华与被申请人边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爱华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边江涛所有的冀JJ011C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金额4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边江涛所有的冀JJ011C号小型面包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