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小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老公路段小区门面房东单元xx户。
被申请人: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平安西街xx号。
被申请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平安西街xx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相与被告杨峰、李霞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峰、李霞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资金18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相为了避免杨峰、李霞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给本案执行造成困难,申请对被申请人杨峰、李霞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杨峰、李霞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资金予以冻结,限额1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