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365-1367号。
代表人:张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黄爱清,系原告员工。
被告:王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章领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王仁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王成文、章领妹、王仁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