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于2021年2月14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灵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订婚款1100元。同年2021年3月3日,双方因被告婚前债务发生矛盾。同年3月15日,原告诉至灵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作出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钱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0000元为清;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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