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姚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淅川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林峰与被告姚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侯林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林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侯林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侯林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侯林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