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盛泰达工业模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盛泰达工业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