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荣,****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兰存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熊如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系被告熊如明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汽车站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荣与被告兰存福、熊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文荣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荣以被告熊如明已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文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