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陈某,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诉称,2013年2月14日,被告陈某向我借款201000元,双方约定利率按月息2%计息,即每月利息为4020元,并约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本息全部付清。另外,被告还欠我2012年度的27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我向其多次催要借款,他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清偿,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201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郝某借款201000元,双方约定利率按月息2%计息,即每月利息为4020元,并约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本息全部付清。另外,被告还欠原告2012年度的27000元利息。被告陈某给原告郝某写有一支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郝某现金贰拾万壹仟元整(201000元),利率按月息百分之二计息,另有2012年度欠息27000元不计息,本人承诺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本利全部结算。(注:每月利息为肆仟另贰拾元整)借款人:陈某二0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郝某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支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向原告郝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郝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借款本金20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该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利息应按月息2%计息,从2013年2月14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另外所欠的2012年度的27000元利息亦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某借款20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包括2012年度的27000元利息,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息,从2013年2月14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郝某缓交),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日来 审判员   郝玉玥 审判员   王东伟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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