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如军(曾用名:黄学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辩护人蒙定光,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1〕Z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如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如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被告人黄如军在广西联泰农业有限公司罗白香蕉基地管理香蕉,因劳资问题与该公司产生纠纷,该纠纷一直未能解决。2021年2月期间,黄如军两次到该公司香蕉基地故意毁损23个田间控制终端RTU和6109米塑料管。经鉴定,被毁坏的田间控制终端RTU和塑料水管直接损失共计77699元。案发后,黄如军家属赔偿广西联泰农业有限公司的损失77699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如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如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告诉称

被告人黄如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如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如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如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如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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