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许忠胜,男,约42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东诉被告许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振东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振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兰王振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