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付振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无业人员,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我院在执行马兰与付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案件款248297.00元、案件受理费2537.00元、执行费36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法院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无保险、证券登记信息;对银行系统中查出的财产进行冻结并扣划人民币1324.02元。我院依法到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房产登记记录;到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被执行人的林权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林权登记记录;到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公积金登记记录。综上,我院调查的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0日,我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马兰,向其告知了上述工作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回款人民币1324.02元,尚有人民币253173.98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上述涉及的查封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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