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沙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吴通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8民初1392《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823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及经济来源,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对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征求其意见。经沟通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表示理解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龙沙宏、松桃骏威龙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139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