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晁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玉亭乡官庄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学洲开发区名仕苑C1-2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蒋青松。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晁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限额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暂由河北晁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