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雅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大庄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泽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商业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类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雅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泽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34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雅富公司上诉称,涉案纠纷系被上诉人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法院约定不明时,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在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大庄工业园4号,因此,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泽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泽辉公司主张,其自2015年起给雅富公司供应服装面料,截止2020年9月4日雅富公司共欠846354.3元。经催要,雅富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0万元并在对账单上签章,后雅富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欠款,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应以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现泽辉公司以雅富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泽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即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