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林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卢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卢林龙与被告卢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3400元(每月600元,共计39个月),共计834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被告卢鸣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卢鸣承诺每月向原告卢林龙每月支付600元利息,并且口头承诺用自己所居住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2018年3月8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然而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搪塞推托,拒绝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卢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卢林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的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卢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卢林龙与被告卢鸣系邻居关系。2018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卢林龙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卢林龙主张被告卢鸣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主张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2021年8月20日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林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

二、驳回原告卢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3元,由被告卢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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