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辰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中,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一(1)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1组。
负责人:罗洪胜,组长。
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
法定代表人:覃长富,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符辰尧与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一组(以下简称金堰村一组)、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堰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符辰尧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辰尧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符辰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符辰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