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幢**楼。
法定代表人:陈练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兰,该公司风险合规部工程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山,该公司百里杜鹃支行行长。
被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陈浪,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陈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00元,减半收取计1218.00元,由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