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柳林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晋×。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