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漆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漆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敏于2021年2月1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敏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5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12日及2021年6月30日分别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本院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漆琼(共有人王百勇)名下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漆琼(共有人王百勇)名下位于岳阳楼区,不动产权证号为F0××17的房屋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漆琼名下车牌号码为湘F×××××丰田牌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漆琼名下车牌号码为湘F×××××长安牌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于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目前无足额财产,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3961元,尚有61396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存在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