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怀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罐苑商城项目部
被执行人:黎新文,男,1955年6月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雷振亚,男,1961年7月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杨卫斌,男,1967年11月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黎协祥,男,1960年7月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通城县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罐苑商城项目部黎新文、雷振亚、杨卫斌、黎协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本案已将移送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鄂122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