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昕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艾坪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40FEX2。

经营者:刘有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昕赣与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昕赣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9 000元、资金占用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履行(2021)渝011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对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昕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7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江津区百醉缘山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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