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克令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韦克令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克令未履行2000元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克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因被执行人韦克令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克令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克令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克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被执行人韦克令未缴纳的2000元罚金,应由其继续缴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韦克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本院再次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