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启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二部刑诉(2021)Z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启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启龙酒后无证驾驶赣B×××××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赣南大道赣州市南康区时,碰撞了道路辅道绿化带。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蔡启龙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启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蔡启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启龙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处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廖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蔡启龙的供述与辩解;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启龙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