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玮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原告罗玮晟之母。 被告: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胡巧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玮晟与被告唐波、胡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玮晟以不要求被告胡巧媛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巧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玮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玮晟撤回对被告胡巧媛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飞兵 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