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笙,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迎军诉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迎军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等,原告需支付被告相应费用16800元。但原告向被告支付前述费用后,被告并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技术服务费损失16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迎军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订立《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且承诺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因被告收取费用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纠纷。网上商城,一般包含电子计算机的终端、软件、应用三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涉计算机软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