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越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被执行人:沈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越鹏与被执行人沈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661.58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3661.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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