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静薇,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负责人:于光宇,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静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静薇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静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静薇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惠静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