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滨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被告:张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滨利与被告张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张滨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滨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