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合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胡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合群与被执行人胡志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志鹏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庞合群同意该还款计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12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洪正